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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沈陽首例走私國家禁止進口貨物案近日宣判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湯洋)王某和高某將在國外競拍的事故車輛,走私回國後,將車運到沈陽銷售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,王某和高某因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,已經分別獲刑。
  據瞭解,這是沈陽首例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案例。
  在國外競拍事故車輛,走私到沈陽銷售
  2011年初起,王某委托他人在美國購買二手舊汽車,也就是美國競拍的事故車輛,安排高某在香港註冊成立車行,負責接收、維修。
  高某按照王某的指示,部分車輛在香港銷售,部分車輛交由走私集團通過中緬等邊境,繞關走私進境,再從南方經海運、高速公路運至沈陽市。
  之後,由王某雇用他人在沈陽市接收、維修走私車輛,對車輛進行修理及修改車輛行駛公里數。
  2013年4月,王某、高某被沈陽海關緝私局抓獲。案發後,沈陽海關緝私局扣押王某、高某通過上述方式走私進境的9台舊車輛。
  王某今年49歲,曾有走私普通貨物前科。高某今年40歲,二人2013年5月被逮捕。
  王某承認,正常車輛辦理許可證、報關等手續才能進口,二手車輛不能進口,只有通過走私才能入境。車輛走私入境還需要向走私集團支付“對保費”,其中部分車輛是按照其要求走私入境的,部分車輛是他人從其香港車行購買後自行走私入境交其維修、保管的。購車款的支付方式有直接向美國付款、使用他人賬戶向美國付款、通過走私集團找地下錢莊付款、走私集團購車後直接向美國付款等。
  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,二人分別獲刑
  今年2月,檢察機關將此案起訴到法院。
 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,王某和高某均對指控罪名無異議。
 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王某、高某違反國家關於禁止進口舊車輛的規定,逃避海關監管,運輸國家禁止進口的舊車輛進境,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,且均系主犯,應予懲處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應予支持。
  高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小於被告人王某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具有坦白情節,經查屬實,可予認定,可依法從輕處罰。二人認罪、悔罪態度明確,積極繳納罰金情節屬實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,王某二人一審均被判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,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五十萬元;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二十萬元。  (原標題:走私國外事故車回沈賣 兩人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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